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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聚众斗殴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住扶余市**镇**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4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扶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16时许,因为李某甲(另案)要强行在扶余市**镇**村取土,没有取得**村书记陈某甲的同意,双方发生口角,后陈某甲将此事告诉其子陈某乙,陈某乙邀约了丛某某、王某甲、郑某某、徐某某(以上均另案)、张某某(在逃)等人赶赴扶余市**镇,并在途中和李某甲约好见面地点在客运站。19时许,双方见面后,陈某乙等人将李某甲殴打,陈某甲抱住李某甲不撒手,并且喊往死里打,往死里揍,致李某甲身上多处镐把伤。在双方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与付某某、王某乙、吴某某(以上均另案)等人赶到,帮助李某甲殴打陈某乙等人,期间付某某用刀将陈某乙脸部划成重伤,众人又持械将丛某某的车辆砸坏,被告人尹某某在现场大骂并用拳头将陈某甲打倒,致陈某甲眼、鼻、头部受伤。经鉴定,陈某甲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补充侦查报告书;

2.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罗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多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进行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杰

                                      20202月3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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