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121993********,初中文化,系济南市历城区**镇**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8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1日下午17时许,王某某、孙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济南市历下区**路**号院内其经营的“**海鲜城”,与同在该院内经营的“两大盆饭店”因争抢客源发生冲突,王某某与两大盆饭店经营者张某某(另案处理)遂各自纠集多人持镐把等工具形成对峙。当晚22时许,王某某被张某某一方打伤头部,王某某纠集的人员遂持镐把、马扎等工具,冲入两大盆饭店内,对店内的玻璃、桌椅等物品进行打砸,对张某某等人进行追打,并将张某某打伤。上述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积极参加斗殴并持铁锹殴打张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后腰背部13.9cm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损伤系本次外伤所致可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尹某某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振玉
2019年8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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