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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身份证号码4202811996********,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房,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吕某甲(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欧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酒店后面巷子宵夜完后遇到熊某甲(已判刑)、许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徐某甲(已判刑)、邱某某(已判刑)等人。许某某徐某甲邀约吕某甲晚上打牌,吕某甲不愿去,并开玩笑喊有人绑架他。尹某某以为吕某甲出事,就过来看情况,看见许某某徐某甲是其认识的,就横了他们一眼准备坐出租车离开。许某某就上前去问尹某某刚刚横他一眼是什么意思。走在后面的熊某甲以为出事,遂与吕某甲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尹某某张某某欧某某见状上去帮忙,与熊某甲一方发生互相殴斗,其中被告人尹某某跑到隔壁餐馆拿了把菜刀准备砍熊某甲,被谢某某许某某徐某甲等人拦下来,后吕某甲等人将熊某甲打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双方被扯开后,吕某甲尹某某欧某某张某某等人离开时丢下一句:“不服气到十三排来找我”。之后吕某甲为应对熊某甲等人报复找其打架,便让郭某某(已判刑)准备排叉、钢管等打架工具,并邀约尹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已判刑)、欧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巷子里聚集并持械等候。因熊某甲等人未前来,加上中间人帮忙联系调解,吕某甲随后带着尹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欧某某张某某等人入住****宾馆****、****房间,并让欧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将排叉、钢管等凶器拿进宾馆各自入住的房间,准备随时防备熊某甲等人前来报复。凌晨5时许,熊某甲谢某某徐某甲许某某黄某某熊某乙邱某某等人持刀、棒冲到**宾馆****房间,与该房间内的吕某甲欧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互相持械殴斗,尹某某张某某准备从**宾馆82**房间冲出来帮忙,被谢某某邱某某等人拦回房间。在双方持械斗殴中,吕某甲欧某某郭某某熊某甲谢某某许某某等人打伤,经黄石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甲多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手中指损伤属轻微伤。斗殴结束后,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某将宾馆房间内排叉、钢管等打架工具拿到十三排拆迁旧房处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宾馆视频监控截图照片、吕某甲等人受伤部位照片、吕某甲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熊某甲谢某某黄某某邱某某许某某徐某甲熊某乙吕某甲欧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徐某乙华某某吴某某石某某陈某某吕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豫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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