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身份证号码4202811996********,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房,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吕某甲(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欧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酒店后面巷子宵夜完后遇到熊某甲(已判刑)、许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徐某甲(已判刑)、邱某某(已判刑)等人。许某某、徐某甲邀约吕某甲晚上打牌,吕某甲不愿去,并开玩笑喊有人绑架他。尹某某以为吕某甲出事,就过来看情况,看见许某某、徐某甲是其认识的,就横了他们一眼准备坐出租车离开。许某某就上前去问尹某某刚刚横他一眼是什么意思。走在后面的熊某甲以为出事,遂与吕某甲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尹某某、张某某、欧某某见状上去帮忙,与熊某甲一方发生互相殴斗,其中被告人尹某某跑到隔壁餐馆拿了把菜刀准备砍熊某甲,被谢某某、许某某、徐某甲等人拦下来,后吕某甲等人将熊某甲打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双方被扯开后,吕某甲带尹某某、欧某某、张某某等人离开时丢下一句:“不服气到十三排来找我”。之后吕某甲为应对熊某甲等人报复找其打架,便让郭某某(已判刑)准备排叉、钢管等打架工具,并邀约尹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已判刑)、欧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巷子里聚集并持械等候。因熊某甲等人未前来,加上中间人帮忙联系调解,吕某甲随后带着尹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欧某某、张某某等人入住****宾馆****、****房间,并让欧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将排叉、钢管等凶器拿进宾馆各自入住的房间,准备随时防备熊某甲等人前来报复。凌晨5时许,熊某甲带谢某某、徐某甲、许某某、黄某某、熊某乙、邱某某等人持刀、棒冲到**宾馆****房间,与该房间内的吕某甲、欧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互相持械殴斗,尹某某、张某某准备从**宾馆82**房间冲出来帮忙,被谢某某、邱某某等人拦回房间。在双方持械斗殴中,吕某甲、欧某某、郭某某被熊某甲、谢某某、许某某等人打伤,经黄石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甲多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手中指损伤属轻微伤。斗殴结束后,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某将宾馆房间内排叉、钢管等打架工具拿到十三排拆迁旧房处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宾馆视频监控截图照片、吕某甲等人受伤部位照片、吕某甲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熊某甲、谢某某、黄某某、邱某某、许某某、徐某甲、熊某乙、吕某甲、欧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徐某乙、华某某、吴某某、石某某、陈某某、吕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豫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