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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街*号*号楼*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7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尹某某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儿子按排到商丘市建委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郑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缓刑期间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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