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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492号

被告人尹某某(乳名东*),男,19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03**0***,汉族,初中毕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会计,住永城市*城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4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1日,永城市农村信用联社职员朱某某以300000元的价格购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某开发的“豫**华”国际小区*栋*层东户住宅一套,郑某某给其优惠10000元,开具收据金额为310000元。2013年4月15日,朱某某以370000元的价格转售给被害人周某某,并在郑某某的安排下由被告人尹某某重新给周**开具310000元的收据。2012年12月1日,被害人陈某以268345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小区*栋*层*户住宅一套,并由尹某某开具收款收据。2013年6月份,上述小区*栋*层东、西、中三户住宅被郑某某卖与许某某折抵其670000元借款。尹某某给其开具三份收款收据,金额合计为581353元。尹某某在明知“豫**华”国际小区*栋*层东户、西户已被售卖的情况下,仍在郑某某的授意下,于2014年2月24日将上述小区东、西、中三套住宅到永城市房管局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2015年5月,尹某某偿还周某某购房款3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周某某、陈某陈述;

3、​ 证人朱某某、夏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 证明、汇款凭条、收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张帆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计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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