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被告人尹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与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盘龙区签订《内部联营协议》,后由被告人尹某某全面负责对该公司中标的“新建**警苑(一期)桩基础一标段工程”施工,2011年12月,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014年6月,被告人尹某某指使张某某虚构沙夹石、管桩等材料供货凭据,骗取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516806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尹某某以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为由,通过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骗取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600000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银行卡;2.书证:到案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联营协议、转账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负责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笔迹鉴定书、印文鉴定书、地基土核查报告及告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