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网络有限公司程序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园**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6月5日、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5月10日、自2019年7月6日至7月19日、自2019年9月10日至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9月,被告人尹某甲在本市海淀区**村**房内, 以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甲(女,31岁)手机使用,在被害人郑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被害人郑某甲的名义开通**、**、**、**和**等多个账户,后秘密窃取被害人郑某乙**账户人民币42500元、**账户人民币11000元、**账户人民币8000元;秘密使用被害人郑某乙**账户透支消费人民币13871元、**账户透支消费人民币7000元。涉案钱款现已退还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28983元。
(二)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尹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号楼**室,以装饰淘宝店铺要用手机验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女,26岁)手机使用,在被害人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被害人金某某的名义开通**和招商银行**等账户,后秘密窃取被害人金某某**账户人民币11599元、招商银行**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户截图等;2.被害人郑某甲等人陈述;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二、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7月,被告人尹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室,以借用**进行淘宝刷单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女,41岁)人民币86500元。
(二)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尹某甲在本市东城区**街的一家饺子馆,以借用**进行淘宝刷单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尹某乙(女,32岁)人民币208718元。
(三)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尹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号楼**室,以借用**进行淘宝刷单、借用淘宝店铺销售商品和使用**免息券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女,26岁)人民币305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尹某甲窃取被害人郑某甲等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3970元;被告人尹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5735元,涉案钱款均未起获。被告人尹某甲于2019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丹
代理检察员:李博克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六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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