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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现住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尹某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许某某后,以“陈磊”名字与许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同年3月,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向许某某提出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2日,被告人尹某某以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为由向许某某借钱,许某某向其微信转款600元,并基于关心主动向尹某某转款2次,被告人尹某某据此认定许某某单纯好骗,遂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不断虚构“自己及家人生病住院、租房子、自己出车祸、按揭买车、家中亲人去世、外出务工用钱、朋友受伤”等事实,以“借钱”为名骗取许某某钱财,在许某某无钱的情况下仍要求其从美团、58同城等APP上为自己借钱,许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尹某某转款,直至2020年3月被告人尹某某将许某某微信和电话删除,被害人许某某实际被骗取的金额为人民58200元,所骗赃款被尹某某全部使用。

2020年7月28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尹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检察官助理:杨超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东林村19组305号24栋1单元1楼1号家中,电话139800314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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