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207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王某某(另案处理)发起设立荷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他人开发“顺付钱包”APP软件,后招聘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尹某某进入公司,并通过预设诈骗方案、设定诈骗分成等方式,在山东省菏泽市**区**路**号**电商物流产业园**号组建诈骗集团。
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5月2日、2018年6月1日至26日间,该团伙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 以“顺付钱包”APP可办理“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信用卡、开通微粒贷、提高额度等为名, 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980元或者1280元会员费的名义, 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1万余元。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8年3月加入菏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业务员的工作,并在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5月2日、2018年6月1日至26日间参与该团伙的诈骗活动, 诈骗被害人武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23页、作案工具手机等若干(均系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武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电子数据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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