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正定县**小区**。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在知晓被害人马某某所在工地需要楼板后,以能购买到楼板,且需要马某某交定金为由,让马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款,三次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13100元,后将赃款挥霍。2020年4月24日,尹某某亲属赔偿马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辨认等笔录:马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戎振学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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