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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05号 

被告尹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71********,汉族,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1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1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注册成立,被告人尹某某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51%的股东、实际管理者;2017年4月,尹某某承租了龙岗区**大厦**座**、**会所作为办公地点。之后公司几次股权变更,尹某某均为**商贸的大股东,同时为**商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者。**商贸成立后并未从事其登记注册的经营项目,而是通过员工或者广告向外界宣传公司开发了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项目,吸引众人投资。

**商贸建立了“**商城”的网站作为“投资”的网络平台,商城中有实际价值低廉的红酒、玉石标价3000元和5000元出售。受欺骗的投资者需要先在**商城注册为会员,然后再注册为“**通”(第三方支付)的会员。如果投资者在**商城中选择购买5000元的玉石,下单后15日内,**商城后台就会通知他与公司其他会员匹配,要求他向该会员汇款。投资者再花费300元购买一个排单币,就可以通过自己的**通账户向对方**通账户转款5000元。7日后,投资者再花费300元购买一个排单币便可申请提现。之后等待商城后台提示,其与公司另外的会员匹配,对方就向其**通账户汇款7250元人民币。根据**通的消费返利规则,投资者的**通账户可以收到6162.5元现金和1087.5“云币”。如果投资者想要提现,**商贸规定,必须成功预约第二笔订单才能提现第一笔订单,且提现时间为24小时。**商贸的虚假宣传吸引众多投资者,因违背价值规律,利息畸高,却不能创造价值,是靠“借新还旧”的方式运行。2017年五、六月,投资者已经开始拿不到本金和赢利。2017年7月6日,公安机关将**商贸的股东张某某(已判决)抓获。此后,公安机关陆续接到被欺骗而投资的被害人的报案。经查,目前有25名被害人报案,投资损失894647.89元人民币,被骗取了18900元人民币购买“排单币”。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玉挂件;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变更登记材料、**商贸企业档案、**商城网站页面以及宣传文案、**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通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费用报销单、员工入职表、服务器架建合同、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朱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包某甲、包某乙、曹某某以及张某某、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等十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宝龙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查、提取、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商贸会员管理系统的账户信息、**商贸投资微信群、**商城网页、**通手机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二○二○年四月二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十二册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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