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为了实现通过从事非法网络放贷赚钱的目的,先后纠集刘某某、高某某、向某某、姜某某、徐某某(以上5人均已判刑)等人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租赁房屋成立非法网络放贷工作室从事放贷活动,并通过微信、QQ群联系有借贷需求的被害人,以借贷需留存信息为名获取被害人家庭、学校、亲朋的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手机通讯录等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存证云”平台或者微信“米房”等网络平台签订贷款合同,按百分之五十八至百分之六十五不等的比例收取中介费、人工成本费、利息等,以此虚增债务、加收逾期费,并将到期无法还款的被害人介绍到其他网贷公司,让被害人继续借钱还贷,对于无法及时还款的被害人采用短信威胁、电话轰炸等方式催收债务。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尹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模式先后对张某某、赵某某、木某某等三百三十余人进行网上放款,总共放款52万余元, 经甘肃三勤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尹某某等人在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共向336人放款,放款期限为1至7天,总放款共52.655万元, 总收款共55.6541万元。其中,放款后全部收回资金的,放出金额28.555万元,收回金额51.6041万元,赚取金额23.0491万元,占放款额的80.72%;放款后部分收回资金的,放出金额7.01万元,部分收回金额4.05万元;放款后未收回资金的,放出金额17.09万元,没有收回金额。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尹某某向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等物证;2.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同案犯杨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向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三勤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宏发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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