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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住湖北省荆州市文旅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荆州市公安局文旅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虚构“王某某”身份,并以“王某某”表姐自居,而后借“王某某”之名与他人通过“微信”谈恋爱,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 年8 月中旬,被告人尹某某受谭某甲之托,帮谭某甲之子谭某乙介绍其表妹“王某某”作女朋友,9月初,被告人尹某某用自己使用的微信,以“王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谭某乙通过微信谈恋爱,二人在聊天过程中,“王某某”编造自己奶奶得了癌症等借口,在2018年9月期间,陆续骗取谭某乙微信转账共计26300 元。2018年10月,被告人尹某某行骗之事败露,遂于2018年10月8日向谭某甲立下借款26000元的借条,并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陆续还款共计9900元。

(2)2018年10月底,被告人尹某某向曾某甲推荐其表妹与曾某甲之子谈恋爱,曾某甲同意后,便将尹某某在微信中向其分享的微信名片转发至曾某乙,被害人曾某乙按其父亲曾某甲安排,添加此微信号为x****0的女子(即尹某某所使用的微信)谈恋爱,而后二人在聊天的过程中,尹某某以王某某自称,编造无钱交物业管理费、奶奶生病住院等借口,于2018年11月期间,陆续骗取曾某乙微信转款共计8040元。而后被告人尹某某行骗之事败露,遂于2018年12月,向曾某乙一方还款共计2000元。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谭某甲、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乙、谭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编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现被告人尹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冬景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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