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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街**组**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初中同学即被害人贾某某谎称其做“美团借钱”推广,帮忙完成指标任务,需要贾某某注册并在美团上借钱,所借得款项转给尹某某后由尹后台还款,并答应给贾3%返点。当日,贾某某在江苏省泰兴市万达广场按照尹某某的要求从美团APP上借得14,4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尹某某。

同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胜太路8号尚客优酒店内,以同样的理由,让其朋友即被害人胡某某在分期乐、好分期APP上注册并借钱。胡某某于26日、29日分别从上述APP上借得4,600元、4,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尹某某。

同年7月1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路**苑**幢楼下,以同样的理由,让其高中校友即被害人谢某某在美团APP上注册并借钱。谢某某于同日从美团APP上借得8,200元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尹某某。

同月4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静安区延平路、康定路附近,以同样的理由,让其初中同学即被害人李某某在美团APP上注册并借钱。李某某于同日从美团APP上借得2万元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尹某某。

被告人尹某某取得上述款项后均未进行“后台还款”,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7月6日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转账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被害人贾某某、胡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相关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银刚

检察官助理:阮  婷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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