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镇**村**屯,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尹某某虚构能帮被害人姜某某办理到水利局工作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2019年7月20日被害人姜某某母亲艾某某在吉林市烟筒山镇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尹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19年8月24日被害人姜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百利来蛋糕店内通过网上银行转给被告人尹某某人民币110000元,被告人尹某某诈骗被害人姜某某共计人民币1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书证、办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存款明细账、在逃人员登记表、临时羁押证明书等;
证人王某某、艾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明月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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