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路**小区**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路**小区**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至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小区门口**大药房、**大药房对面的**麻辣烫店等地,谎称当时中国石油加油站搞活动,自已认识加油站的朋友,可以通过朋友关系为他人办理中国石油优惠加油卡,交1888元或1988元现金即可办理一张金额为3000元的加油卡,并称15天就可以办下来。被害人翟某某、杨某某、祖某某、訾某某、闫某某信以为真,同意办理,并通过微信向尹某某手机微信转账共计17620元人民币。其中被害人翟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微信转款3868元;被害人杨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微信转款7752元;被害人訾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微信转款800元、现金支付1200元,共计2000元;被害人祖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现金支付2000元;被害人闫某某向被告人微信转款2000元。后加油卡未能办理,被告人尹某某逃离宁夏,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并更换了联系方式,使得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在立案前,被告人尹某某退还被害人杨某某2000元。其余15620元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中国石油宁充值渠道公告等书证;
2.祖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3.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7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案卷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