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社区**期**幢**室(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委**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项目部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该项目部的名义骗得张家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973144.72元,用于网络赌博。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多次虚构**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项目部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该项目部的名义骗得张家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784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尹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陈某某人民币3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10月31日、12月7日,被告人尹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杨某某人民币8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4.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王某甲人民币79144.72元,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1月6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转账记录等;
2.证人封某某、任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扬琴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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