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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6********,**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住**。2019年3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送至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2019年6月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解回廊坊,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8日至同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廊坊开发区韩胜营村拆迁改造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声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柳某乙家在拆迁中多获得拆迁补偿,向被害人柳某乙要钱办理此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柳某乙先后四次以现金、微信转账的形式给被告人尹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5000元。后上述钱款被被告人尹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明细、委托书、购房协议、韩胜营村拆迁安置明白纸、廊坊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关于韩胜营村实施村庄改造的批复等书证;2.证人柳某甲、王某甲、李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波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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