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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0********,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街道**村**组**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 3日至2018年7月 22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以买房贷款刷银行流水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66000元。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尹某某以母亲生病、妻子车祸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89920元。

2018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以给被害人井某某办理贷款需要银行流水、信用卡提额为由,骗取人民币82905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尹某某用于赌博挥霍,后失去联系。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户籍证明、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文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井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刘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63882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玲玲

检察员:虬龙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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