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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住青岛市市北区温州路**号****户。2015年12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6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某某在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家中以8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滕某某出售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容留二人在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在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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