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 16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梁河县人,住云南省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1月5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梁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15时许,梁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到梁河县遮岛镇王家井龙窝大道被告人尹某某居住的7号出租房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持刀抗拒民警的检查后逃离现场,后民警通过依法搜查,从被告人尹某某居住的房间内查获其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76.5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5.41克,毒品鸦片4.65克。2019年1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尹某某的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19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12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