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住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9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8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康宁街40路新华园站点,被告人尹某某向于某某贩卖约一分重量的冰毒, 2020年9月1日13时许,于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96栋4单元楼门前向尹某某支付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尹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楠
检察官助理:张宁宁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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