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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贩卖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9********,佤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共计贩卖给李某某等吸毒人员甲基苯丙胺片剂29颗,约重2.871克,同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耿马自治县******组家中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属性鉴定意见;

6检查、提取、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寿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19张。

3.涉案毒品现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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