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9********,佤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共计贩卖给李某某等吸毒人员甲基苯丙胺片剂29颗,约重2.871克,同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耿马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属性鉴定意见;
6检查、提取、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寿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19张。
3.涉案毒品现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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