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乡**,现住址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在太原市**区**街一台球厅往西附近卖给吸毒人员赵某80元土制海洛因,重约0.05克。
2、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15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大厦附近卖给吸毒人员赵某100元土制海洛因,重约0.05克。
3、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店附近卖给吸毒人员赵某70元土质海洛因,重约0.01克。
4、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12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巷口附近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100元土制海洛因,重约0.05克。
5、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11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巷口附近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100元土制海洛因,重约0.05克。
6、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12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巷口附近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70元土制海洛因,重约0.03克。
7、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0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门口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100元土制海洛因。
8、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2月10日至2月20日期间,多次在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门口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土制海洛因,后收取毒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扣押、辨认、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赵某、高某某、马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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