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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贷款诈骗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0199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2020年5月3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尹某某为偿还欠款,贷款买车用于抵押变现。尹某某让其母亲武某某顶名,并伪造武某某的收入证明从中国工商银行开元支行办理一笔信用卡消费贷款,购买众泰T700越野车一辆,贷款36期,共计贷款数额104000元。购车后从未偿还银行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证明、辨认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晓杰

(原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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