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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鸡笼镇**村**组。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自己的一台电动三轮车(高科星牌,载重量155千克)搭载哥哥尹某乙、同组村民伍某某、尹某甲夫妇共三人,从住处衡南县鸡笼镇**村**组出发前往鸡笼镇街上赶集。

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返回时,又加载了伍某某儿媳妇吴某某以及几人赶集购置的物品。当三轮车行驶至鸡笼镇**村**组胡某某家前坪时,伍某某夫妇等人见离家不远,去自己家门前又有个陡坡,遂要求下车走路。但被告人尹某某自信能够开车上坡,叫伍某某等人不要下车。当三轮车行驶在该上坡路段时,因装载重量过重导致动力不足、爬不上坡,被告人尹某某立即更换至爬坡档位,但车子前轮仍朝天翘起、失控断电向后倒退,并连人带车翻入坡下刘某某家屋后,导致尹某乙当场死亡。案发后,受伤的尹某某、伍某某等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当日下午5时许伍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尹某某重伤导致双下肢全瘫,丧失行动能力。

案发后,被害人伍某某、尹某乙近亲属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尹某某的责任,但均不同意公安机关对二被害人进行尸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害人伍某某医院治疗病历资料、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伍某甲、尹某丙等人的证言;5.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峰

                                  2020年820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瘫痪在床,居住在衡南县鸡笼镇**院(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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