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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2********,回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号,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0月11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青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38分许,在青县**镇**村垃圾站,尹某某因修车时溜车将修车人代某某卷入车底致其死亡。在操作过程中,尹某某存在松手刹、挂倒档的过失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尹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增松

检察官助理:张强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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