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镇**村**号,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路**号楼**单元702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18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环保产业园青岛**饲料有限公司内,无叉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叉车,因被告人尹某某操作不当致使叉车托盘脱落,将正在货车车厢内装货的被害人樊某某砸伤,同日,樊某某经青岛市即墨区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樊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经民警传唤至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治安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燕
检察官助理:解璐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二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