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17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为非法获利,受他人指使,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飞机去到广东省湛江市,后搭乘车辆去到阳江市阳西县,入住阳西县**路**号**酒店**房。1月1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去到**酒店收取一个藏匿毒品的纸箱快递,后返回**酒店,其办理完退房手续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尹某某携带的上述纸箱内查获白色乳胶枕头5个,在每个乳胶枕头内查获白色晶体2包,共10包,经称量,共净重3024.7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介于72.3%至74.0%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称量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二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缴获的毒品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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