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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门**。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尹某某从他人处购入红塔山(硬经典100)等大量成品卷烟,并存放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某其承租的房屋内,准备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内的“某某商行”进行销售。2018年11月19日,沈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银杏路某某处将上述成品卷烟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成品卷烟中共计2135条卷烟(20个品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65630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沈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自首、犯罪未遂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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