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6********,汉族,文盲,群众,务工,山东省莘县**镇**村**号,现住本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8月7日被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9月17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多次通过物流到货方式将嘉实多、美孚和壳牌机油发到邱县**汽车配件经销处并在邱县零售,价值140490元。经嘉实多、美孚和壳牌官方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机油照片;

2.书证:物流货物托运单、银行流水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褚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及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各一份;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利娜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