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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陈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路***号附**号,住开阳县***镇***路***号**号,无业。于2016年1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镇***社区***组**号,住瓮安县***镇***社区**组,务农。于2012年6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住瓮安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初至11月底期间,张某甲(另案)单独或伙同骆某某(另案)在瓮安县***镇辖区内的**、**坳、***村**湾、***村**、**塘**厂等地的山林中、工棚内、住房院坝内等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招揽张某乙、张某丙、粟某某、张某丙、黄某某、黎某某、潘某某、金某某、张某丁、瞿某某、彭某甲等二、三十余人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上,被告人尹某某同谢某某、张某戊、袁某某(三人另案)为赌场当庄摇宝;邓某某(另案)为赌场打水;张某己(另案)开车约赌客上赌场赌钱,并在赌场上参与打水;张某庚、何某某和胡某某(三人另案)为赌场开转车接送赌客;张某辛(另案)为赌场放哨;宋某某(另案)为赌场开转车接送赌客和放哨。并从中分别非法获利。

 2.2018年11月初至2018年12月 9日期间,蔡某某伙同骆某某、张某壬、商某某(四人另案)在瓮安县**镇**村、**村、**村、***村等地和瓮安县与余庆县交界的山坡上、山林中、自建房等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招揽张某乙、张某丙、粟某某、金某某、彭某甲、彭某乙、李某甲、杨某某、朱某某、张某丁、黄某某等二、三十余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上,被告人尹某某和谢某某、张某戊、袁某某为赌场当庄摇宝;邓某某为赌场打水;张某己开车约赌客上赌场赌钱;张某庚、何某某为赌场开转车接送赌客;李某乙(另案)为赌场拉赌博工具和放哨;李某丙(另案)为赌场开转车接送赌客;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为赌场放哨。并从中分别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熊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并非法获利,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一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熊某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蔡鼎

                             

 2020年9月1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3.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和量刑建议书三份和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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