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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xx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县峤山镇x号。危险驾驶罪2019年xx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xx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x月x日x时x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爬墙进入峤山镇小李家庄村王某家中,敲打王某睡觉的卧室门,王某打电话向亲友求助后被告人尹某某翻墙离开。

2019年x月x日,被告人尹某某被莒县公安局峤山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峤山镇某村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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