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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交城县**石场系个人独资私营企业,投资人系闫某某,2015年1月10日,闫某某将**石场承包给尹某某经营。被告人尹某某在生产建设的过程中,未经林业部门审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石场区域开山取石的过程中将林地毁坏。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石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9.84亩,均为防护林,均为公益林,其中严重毁坏林地面积38.43亩;中度毁坏林地面积1.41亩。2019年6月13日,交城县**石场缴纳给林业局生态植被恢复金465042元。2019年11月8日,尹某某主动到交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营业执照、承包合同、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闫某某、焦某某、司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缴纳生态植被恢复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萍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交城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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