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案发前系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迈皋桥站点副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日该分局分别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刘某某(另案处理)以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名义,开展公司内部项目股权众筹,并承诺高额货币回报和还本付息,尹某某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入股合作协议书,投资入股人民币30万元。
2017年5月至9月,刘某某以收购溧水大酒店项目为由,通过组织招商会、宣传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在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锦华大厦设立迈皋桥办事处,被告人尹某某在该办事处任职市场部副经理。后尹某某以委托投资的形式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吸纳投资人资金,协议中载明尹某某作为甲方受托人、投资人作为乙方委托人、江苏中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并承诺高额货币回报和还本付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经统计,被告人尹某某在此期间以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孙某某、伯某某等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690000元,获得奖励金额230000元,已兑付投资人本金、本金利息收益及推荐奖金额共计925009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764991元。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聘书、委托投资协议、退投资款协议、公司内部项目股权众筹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苏斌
检察官助理 洪文杏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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