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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491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曾任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纳,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捕前住大连市**号楼**室。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开发建设某某名都、某某国际等项目筹措资金,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李某甲(另案起诉)与该公司副总裁的靳某某(另案起诉)、该公司融资部主管的王某某(另案起诉)商议以高息返利的形式面向社会群众集资。由李某甲在联邦公司高层管理会议上安排部署融资部、财务部等部门执行。

2014年8月份左右,李某甲与主管销售的副总裁李某乙(另案起诉)商定推出以六、八年返本销售房屋的方式面向社会进行集资,李某乙安排主管广告部的赵某某(另案起诉)负责拟定广告方案、联系媒体推广向社会群众宣传“六年白得一套房”等集资内容。

被告人尹某某系联邦公司股东兼财务出纳,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进出管理,其明知公司不具有对外吸储的法定条件,仍提供、使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账户,帮助公司对外揽储。被告人尹某某按照公司与投资人约定的利率,每月或每季度定期从其个人账户向投资人划拨返利。

经审计,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共吸收了1425名投资人的投资款,涉及投资笔数1563笔,投资本金5597384523.04元,已支付投资人5189959671.74元,其中偿还本金3462817086.25元,支付利息1727142585.49元,扣除完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后尚未偿还投资人的金额为407424851.30元。

以6年返本销售房产的方式融资454348075元,以8年返本销售房产的方式融资55641320元,以该种方式融资并未返还本金及利息,房屋也并未交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靳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等人供述,证人苏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司会议纪要,相关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作为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8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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