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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涂某某(均教育处理)经商策后,由尹某某携带一支气枪,胡某甲驾驶车辆,从河源市源城区出发,途经河源市古竹县、博罗县**镇,沿途猎捕室外的野生鸟类。被告人尹某某在胡某甲、胡某乙、涂某某的配合下,在博罗县**镇**乡道沿线用气枪猎杀野生鸟类共5只。当日15时30分许,尹某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野生鸟类五只及小车一辆、高压气枪一支、铅弹58发。经惠州市林业局鉴定:被告人尹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的5只鸟类分别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褐翅鸦鹃1只;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八声杜鹃2只、夜鹭2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高压气枪进行狩猎,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5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文丽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告知书》l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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