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为了食用罂粟幼苗,于2020年4月10日下午在自家院内西侧播撒罂粟种子。2020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被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查获,并依法铲除。经清点,共计1370株。经鉴定,尹某某种植的植物属于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言;
(3)检查笔录;
(4)相关书证、物证;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松涛
检察官助理:吴 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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