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3********,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9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以给自家耕地栽植树木,确定边界为目的,驾驶车牌号为黑A****8的菱悦牌轿车前往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朝阳西山林子内(某某林场国有林施业区83林班1小班)抠挖树苗73株。经法鉴:尹某某在阿城区松峰山镇朝阳村西山林地抠挖的树木为国家第一批二级重点保护的植物原生种水曲柳幼树,共计73株。案发后,尹某某积极与被害人闫某某及被害单位某某林场达成和解,赔偿闫松涛损失10000元(其父闫和收),将盗挖的73株水曲柳重新栽植盗挖现场,存活率100%;补种树木730株,存活率99.5%。闫某某及某某林场对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侦查,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草原局中和林场职工及被害人扭送至阿城区森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3.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张庆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第一批二级重点保护的植物原生种水曲柳幼树73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崇峰

 

2020年9月16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