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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尹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3871,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街**户。被告人尹某甲曾因开设赌场,于2005年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1年;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罚款500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处罚;曾因赌博,于2017年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12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处罚11日,罚款8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7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295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街**户。被告人尹某乙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11日,罚款8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16日、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1日,被告人尹某甲到邻居陈某甲所开的饭店买菜,因当时饭店就餐顾客较多忙不过来陈某甲让尹某甲稍等一会给其做菜,此事让尹某甲觉得陈某甲没给自己面子,便骂骂咧咧离开陈某甲饭店,后陈某甲为此事特意到尹某甲家道歉。同年10月4日16时许,被害人方某某路过尹某甲门前时,尹某甲得知方某某是陈某甲亲戚后便把气撒在方某某身上,对方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追赶方某某至陈某甲饭店门口进行滋事,后被人劝走。当晚21时许,尹某甲再次持刀到陈某甲饭店门前乱骂,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电话通知王某甲等人到现场为其助威,后尹某甲对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进行殴打,致陈某乙、陈某丁二人轻微伤,为尹某甲助威的人员将陈某甲饭店大门损坏。

2018年2月26日17时许,刘某某(尹某甲母亲)因卖土被举报一事在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龙王集上谩骂,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等人借故生非,纠集多人,准备砍刀、匕首,在九龙街上跟随刘某某骂街、站脚助威。在刘某某与王某乙发生争执后,尹某甲、尹某乙二人对王某乙、王某丙实施殴打,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情况说明、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於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陈某丁等人陈述;

4.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随意殴打他人并持刀追逐未成年人,造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为逞强耍横,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十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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