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70********,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尹某甲伙同尹某乙驾驶黑色弯梁摩托车至郓城县**镇**村**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曾某某、胡某某、蒋某某家中,窃取被害人曾某某现金28354元,被害人胡某某现金30元、黑色小米手环一支,被害人蒋某某现金1700元、灰白色圆形布艺帽子一顶,到周某某家中盗窃时,因被发现而逃跑。
综上,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共盗窃现金人民币30084元、黑色小米手环一支、灰白色圆形布艺帽子一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抓获现场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冀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蒋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郓城县李集镇李晓岚村前街东头的监控视频、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监控视频刻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 郭东亚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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