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号,现住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邵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8年5月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邵某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邵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邵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罗某某、尹某乙、尹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甲、罗某某、尹某乙、尹某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开始,被告人尹某甲、罗某某在宁某某(在逃)的纠集下,购买了大量的电话卡,在邵某城区的宾馆内架设多台“多卡宝”设备,为境外的诈骗犯罪团伙提供通话技术支持。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尹某甲纠集被告人尹某乙加入,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尹某甲纠集尹某丙加入。截至2020年3月18日,四被告人共同架设和维护“多卡宝”设备,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利用“多卡宝”APP,使用被告人提供的电话卡,冒充京东客服或贷款公司客服,谎称帮被害人注销贷款平台账户或者为被害人获取贷款的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章某某等人共计917578元。其中,被告人尹某甲、罗某某各获利3万元左右,被告人尹某乙、尹某丙各获利8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多卡宝设备信息、电话号码卡壳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宝聊天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租房记录、流量卡话费充值记录、微信转账、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卿某、杨某甲、周某甲、邓某某、刘某甲、黄某某、郭某某、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兰某某、夏某某、金某某、岳某某、杨某乙、刘某乙、费某某、姚某某、梅某某、叶某某、王某甲、郑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毛某某、杨某丙、张某乙、朱某某、赵某乙、曹某某、周某乙、王某乙、潘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孙某某、陆某某、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甲、罗某某、尹某乙、尹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尹某乙、尹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甲、罗某某、尹某乙、尹某丙均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尹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赟
检察官助理:尹显志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罗某某、尹某乙、尹某丙现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45页;
3.证人名单:赵某甲、卿某某、杨某甲、周某甲、邓某某、刘某甲、黄某某、郭某某、宁某某;
4._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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