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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饶某、尹某乙盗窃案、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镇**居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饶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镇**居委会**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饶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尹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202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被告人尹某甲、饶某在宜城市、枣阳市、南漳县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并用尹某甲的一辆白色哈弗牌越野车(车牌号为:鄂F****0 )将盗窃电动车运回襄阳,共盗窃电动车二十三辆,经鉴定价值共计46888元。

1、201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文昌路23 号邱家厨房门口,将被害人邱某某的一辆粉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1559 元。

2、2019年7月12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城关三队133 号,将被害人丁某某的灰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2914 元。

3、2019年8月5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月满大江旁的百味农家菜门口,将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灰色台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2694元。

4、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康桥国际小区宠物店,将被害人江某某的一辆灰色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1130 元。

5、2019年8月13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气象局七里岗8组私房楼下,将被害人熊某某的蓝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2423 元。

6、2019年8月21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澜岸公馆对面宝姐姐面包店,将被害人方某某的一辆粉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3367元。

7、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康桥国际小区北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01310 白)盗走,鉴定价值为1006元。

8、2019年9月6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康桥国际小区西大门,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2526元。

9、2019年9月8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七里岗8 组(圆通快递)旁,将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蓝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637元。

10、2019年9月1 日凌晨,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燕京大道民天农资门口,将被害人廖某某的一辆蓝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969元。

11、2019年9月1 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康桥国际康桥超市,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蓝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948元。

12、2019年9月23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科技路韩国烤肉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紫色欧派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2335元。

13、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燕沙国际泊菲特酒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白色台玲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2558元。

14、2019年10月13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中华大道月满大江门口,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3232元。

15、2019年10月14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康桥国际小区康桥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的白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636元。

16、2019年10月15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嘉豪悦府永旺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朱某甲的一辆蓝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2595元。

17、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襄沙大道百老泉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红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2829 元。

18、2019年10月1 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第二中学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红色凤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其鉴定价值为2118元。

19、2019年10月31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第一中学东门垃圾回收站,将被害人田某某的黑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2987元。

20、2019年11月04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嘉豪悦府福德居装饰店门口,将被害人肖某某的绿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2892元。

21、2019年6月24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针织厂,将被害人朱某乙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2613元。

22、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枣阳实验中学新家属院对面火锅店,将被害人李某丙的白蓝相间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1062 元。

2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许,被告人尹某甲和饶某在宜城市桥头汽修附近早点摊,将被害人李某丁的墨绿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鉴定价值为858元。

被告人尹某甲、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甲、饶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尹某乙介绍他人以135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尹某甲等人在宜城市中华大道月满大江门口盗窃郭某某的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232元。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尹某乙介绍他人以8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尹某甲等人在宜城市康桥国际小区康桥超市门口盗窃李某乙的白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636元。

3、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尹某乙介绍他人以1500元价格购买一辆尹某甲等人在宜城市襄沙大道百老泉门口盗窃赵某某的红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829 元。

4、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尹某乙介绍他人以1300元价格购买一辆尹某甲等人在宜城市第二中学门口盗窃王某乙的红色凤凰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118元。

5、2019年6月25,被告人尹某乙介绍他人购买一辆尹某甲等人在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针织厂盗窃朱某乙的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613元。

6、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尹某乙介绍他人以600元价格购买一辆尹某甲等人在枣阳市实验中学新家属院对面火锅店盗窃李某丙的白蓝相间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062 元。

7、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尹某乙介绍他人以600元价格购买尹某甲等人在宜城市桥头汽修附近早点摊盗窃李某丁的墨绿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858元。

被告人尹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乙明知其销售的两轮电动车是盗窃得来来源不明的赃车,且尹某甲给出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多次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汉玲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饶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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