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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9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被告人尹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浙J6****号小型轿车搭载朋友陈某某沿台州市椒江区**路自西往东行驶,19时49分许,途经椒江区葭沚街道**路**小区路段,与自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邬某某、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邬某某、王某甲二人受伤以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报警,尹某甲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11日死亡,经鉴定,系重度颅脑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致死。经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认定,尹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邬某某、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支付邬某某医药费人民币3.5万元、支付邬某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10万元,支付王某甲医药费人民币0.5万元。尹某甲朋友陈某某为邬某某交纳道路救助押金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反馈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单、车辆、证件返还凭证、车辆照片、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汽车租借合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医疗证明书、户口本复印件、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死者生前实际被扶养人口调查表、收条复印件、台州市医疗机构住院预交款收据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薛某某、苏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车辆鉴定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7.天网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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