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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54********,汉族,文盲,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组,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本市马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衙徐垅CJWM-#056台区D01线新村线#010+01号”电线杆地段处,因雾天疏于观察路况,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并将站在旁边的被害人董某某撞倒,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表、谅解书、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尹某乙、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尹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国云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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