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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交通肇事罪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7********,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1时许,尹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乘坐郭某甲、尹某乙)从石城县**镇***景区北门下山,行驶至***景区**公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护栏,造成郭某甲受伤现场经石城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尹某甲到石城县人民医院接受检查,后如实向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酒精检测单、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尹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尹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燕玲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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