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四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3********,汉族,本科文化,**集团员工,住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尹某甲持其母亲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五万元人民币存单及潘某某身份证,从该行取走人民币五万元。为防止被母亲发现,尹某甲通过淘宝委托他人按照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单样式,伪造了一张面额为五万元的存单并放于家中。2019年12月18日,潘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存单到该行办理取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存单系伪造的并报警。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尹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农业银行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案发时丹阳市曲阿街道农业银行的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法律规定,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白蕾
检察官助理:徐月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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