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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83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在东莞市**水泥匠,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1时50分,被告人尹某甲无证醉酒(经检验,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5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寮步镇金兴路金冠厂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粤S6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尹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丙不需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尹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尹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7月14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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