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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危险驾驶案)_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村委会*******号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施甸县公安局执行2011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施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两次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后,2015年5月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8日至2017年8月27日)。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00 时57 分许,被告人尹某甲驾驶云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施甸县城惠通路由东至西行驶至惠通路兴云酒店门口时,与杨某某停放于道路北侧停车位内的云M*****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尹某甲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尹某甲驾车驶离现场。当日1时33分,民警在甸阳镇旧城糖厂家属区门口将步行返回现场的尹某甲抓获。经依法提取被告人尹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尹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 188.84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尹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停放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并有多项交通违法记录,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尹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家耀

检察官助理:杨晓红

2020年9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施甸县**镇**村委会**寨*****号附***号家中。联系电话:188********,保证人尹某乙,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光碟4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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