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313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6********,驾驶证号码为4127281986********,准驾车型为C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村**路**巷**号,工作单位:深圳市**商行。2010年6月17日,尹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2日,尹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协同)尹某甲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尹某甲饮酒后驾驶粤LD****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比亚迪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无视执勤交警的示意停车检查并加速撞倒铁马后沿大鹏新区延安路由东往西方向逃离,途经华强路、葵民路后在围布路31号弃车离开,后经执勤民警排查至葵民路与围布路交界处时将被告人尹某甲抓获。执勤民警随即对被告人尹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葵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到达医院后被告人尹某甲才表示愿意进行吹气检测,于23时31分许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4.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将被吊销驾驶证告知书、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的违法查询记录单、行车轨迹、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乙、侯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查笔录、被告人对现场指认的情况;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经过、呼气、抽血视频、醉驾过程沿途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指认、呼气检测、醉驾过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交通道路上行驶,且冲卡逃避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业冰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村**路**巷**号,工作单位:深圳市**商行,联系电话158********;保证人陈某某 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案件主办预审员联系卡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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